珠海刑事拘留的条款是多少?
我在珠海,最近听说有人被刑事拘留了。我想了解一下,在珠海进行刑事拘留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款呀?这些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想弄清楚刑事拘留到底是依据什么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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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是在珠海还是其他地方,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适用的都是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条款的规定,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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