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是否构成侵害?


在探讨卓玛诉伊利公司等使用其父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是否构成侵害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首先,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公民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而角色形象则是演员在影视作品中塑造的人物形象。一般来说,单纯的角色形象并不等同于演员本人的肖像,但如果该角色形象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并且与演员本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情况就会变得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伊利公司等使用的角色形象与卓玛父亲本人的特征高度相似,能够让公众轻易地将该角色形象与卓玛父亲联系起来,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害。因为公众在看到该广告时,可能会认为广告中使用的就是卓玛父亲本人的形象,而并非仅仅是一个虚构的角色。然而,如果该角色形象已经经过了艺术加工和变形,与卓玛父亲本人的特征差异较大,公众无法直接将其与卓玛父亲联系起来,那么可能就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此外,还需要考虑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例如,如果该使用行为是基于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合法目的,那么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一定豁免。但如果仅仅是为了商业宣传和盈利目的,而未经卓玛父亲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同意,那么构成侵害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综上所述,判断伊利公司等使用卓玛父亲在影视作品中扮演的角色形象作广告是否构成侵害,需要综合考虑角色形象与本人的相似度、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