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常见的法律行为。而当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后合同义务便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将详细阐述后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在合同有效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若一方给相对方造成损害,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产生当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也就不会产生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视同自始无效,同样不产生后合同义务;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获权利人追认之时,也不产生有效的履行效果及后合同义务。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后合同义务。
有效合同须已相对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包括合同的相对终止与绝对终止,后合同义务产生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终止后。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货物供应合同,一年期满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的交易,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终止,此时就可能产生后合同义务,比如甲公司可能需要对乙公司提供的商业信息继续保密。
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将会给相对人带来损害
这种损害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现实利益的损害则是指实际发生的财产或人身等方面的损害。
例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甲按照约定将房屋归还乙。但甲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一些不合理的改造,如果甲不将改造情况告知乙,乙在后续使用房屋时可能会面临安全隐患,这就给乙带来了现实利益的损害。
后合同义务须以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为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要以善意的方式对待相对人。
例如,在一些行业中,交易习惯要求在合同结束后,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技术支持或市场信息反馈。这就是基于交易习惯产生的后合同义务。
法律建议
-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后合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这样在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避免发生纠纷。
- 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后合同义务,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害。
- 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一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