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过失性辞退的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例如,某公司员工小李,因自身疾病请假治疗,医疗期结束后,其身体状况仍无法适应原来的工作岗位,公司为其另行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小李依然无法胜任,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能依据此条规定进行非过失性辞退。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小王在某单位担任销售岗位,连续几个季度业绩不达标,单位为其提供了专业的销售培训,并调整其到另一个销售区域,但小王的业绩仍然没有提升,此时单位可考虑非过失性辞退。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某工厂因环保政策调整,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设备更新和生产流程改造,导致原有的一些工作岗位不再需要,工厂与员工协商调整岗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厂可以按照规定辞退相关员工。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辞退纠纷
某企业员工张某患病,根据规定享受了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张某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企业为其安排了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但张某仍表示无法胜任。企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后,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企业违法辞退,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张某医疗期满后为其安排了其他工作,张某不能胜任,且企业已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程序,企业的辞退行为合法。
案例二:因客观情况变化的辞退纠纷
某科技公司因市场业务调整,原有的研发项目下马,导致部分研发人员岗位消失。公司与这些研发人员协商调整岗位,但部分人员不同意调整。公司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了与这些人员的劳动合同。部分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辞退,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市场业务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与员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三、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 在进行非过失性辞退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必经程序,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通知送达证据。
-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要提供充分的培训和调整岗位的机会,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辞退的合理性。
- 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要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过程要做好记录,若协商不成再考虑辞退。
- 对于劳动者而言:
- 如果遇到非过失性辞退,要冷静应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辞退的原因。如果认为辞退不合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说明。
-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取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或其他补偿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记录、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