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在累犯的认定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
例如,小明在17岁时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在20岁时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尽管小明再次犯罪,但由于他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不构成一般累犯,在对其第二次犯罪量刑时,不能按照累犯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存在探讨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对于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实务中存在一定分歧。不过,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以及刑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倾向于认为未成年人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原因
-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诱惑而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的可塑性较强,有较大的改造和教育空间。如果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可能不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
- 体现刑法的教育和保护功能: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还具有教育和保护的功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侧重于教育和挽救,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帮助,使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走上正轨。不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累犯,正是这种教育和保护功能的体现。
相关法律建议
- 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要珍惜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和机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避免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例如,在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其他教育矫治措施时,要认真遵守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 对于家庭和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关注他们的成长环境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家长要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
- 对于社会: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不良文化和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例如,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杜绝不良信息的传播;建立更多的青少年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