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日期的一般确定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确定送达日期的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
例如,在甲起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给乙,乙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并签字确认。那么,2024年5月10日就是该诉讼文书的送达日期。
二、不同送达方式下送达日期的确定
- 直接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比如,在丙公司起诉丁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前往丁公司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公司,负责收件的办公室主任签收了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为2024年6月15日。那么,该诉讼文书的送达日期就是2024年6月15日。 2. 电子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例如,在戊起诉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己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向己发送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件发送成功且显示己于2024年7月20日查阅了该邮件。那么,2024年7月20日即为诉讼文书的送达日期。 3.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的日期为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日期。
例如,在庚起诉辛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辛的住所送达判决书,辛拒绝接收。法院工作人员邀请了辛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后,将判决书留在辛的住所,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为2024年8月10日,送达人、见证人也都签了名。那么,2024年8月10日就是该判决书的送达日期。
三、法律建议
-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诉讼文书送达情况,确保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要及时查看自己的特定系统,如电子邮箱等,避免因疏忽而错过重要的诉讼信息。
- 在签收诉讼文书时,要认真核对文书内容,确保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如果对文书内容有异议,应当及时与法院或相关人员沟通。
- 对于法院及其他送达主体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确保送达过程合法、有效,避免因送达程序不规范而导致送达日期无法准确确定或送达无效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