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公司集资建房该如何处理?

我所在的公司破产了,但之前有集资建房的事情。我们员工都出了钱,现在不知道这房子该怎么处理,我们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后续的建房流程、产权归属等问题也不清楚,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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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处理破产公司集资建房问题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考量。首先,要明确集资建房的性质。集资建房通常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对于破产公司集资建房的处理,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从破产财产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如果集资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公司的财产,那么土地可能会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是,职工缴纳的集资款性质有所不同。职工缴纳集资款是基于集资建房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来说,职工集资款具有类似于债权的性质。 在破产清偿顺序方面,《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职工集资款被认定为普通债权,那么将按照上述顺序在最后进行清偿。不过,如果能证明集资款具有职工权益性质,比如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居住权益而缴纳的,在实践中可能会争取更有利的清偿顺序。 关于房屋的后续建设和产权问题,如果集资建房已经基本完成,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房屋交付给职工,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居住权益。但如果房屋尚未建成,可能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主体愿意接手继续建设,或者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相关资产,所得款项按照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总之,破产公司集资建房的处理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最大程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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