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运动场为了吸引观众,未经体育明星A的同意,在运动场的显著位置悬挂了A的大幅肖像,并在旁边标注了该运动场与某运动品牌的合作广告,暗示观众A为该运动品牌代言。在此案例中,运动场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构成了对体育明星A肖像权的侵犯。
案例二:某学校的运动场为了鼓励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悬挂了一些体育明星的肖像,且没有用于任何商业宣传或营利活动,仅仅是作为一种激励和装饰。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的情形,一般不认为构成对体育明星肖像权的侵犯。
三、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
(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运动场挂体育明星的肖像是为了通过该肖像获取经济利益,比如吸引更多观众前来消费,或者为了推广相关商业产品等,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一些商业性质的体育场馆,悬挂明星肖像来提高场馆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而增加门票收入、场地租赁收入等,就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行为。
(二)是否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一些公益活动中,未经体育明星同意就使用其肖像来进行宣传,虽然活动本身是公益性质,但仍然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三)是否存在恶意毁损、玷污、丑化等行为 如果在悬挂体育明星肖像的过程中,对肖像进行了恶意的修改、歪曲或者用于人身攻击等,那么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例如将体育明星的肖像进行恶搞、丑化后悬挂在运动场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明星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建议
(一)对于运动场运营方 如果希望悬挂体育明星的肖像来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首先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在与肖像权人协商授权时,要明确使用的范围、期限、用途以及相应的报酬等事项,并签订书面的授权合同。如果是用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活动等,也最好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对于体育明星及其代理人 要加强对自身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密切关注自己肖像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如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方拒不改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公众 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参与、不支持侵权行为。在看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