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时,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至关重要,这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结果。以下将详细介绍华侨离婚选择法院的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同时给出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
不同情形下华侨离婚法院的选择
情形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3条。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国内登记结婚后,一同前往美国定居。后来,双方因感情破裂欲离婚,但美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此时,张先生或李女士可以向他们婚姻缔结地(即国内登记结婚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情形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王先生和赵女士均为中国国籍,他们在加拿大结婚并定居。后来两人产生矛盾决定离婚,而加拿大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或赵女士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如出国前长期居住的国内地址)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