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开车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交通事故里,机动车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的,想知道我到底有没有赔偿责任,该承担多少赔偿,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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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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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确定机动车方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下面将详细阐述相关标准。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谁实际支配机动车并享有运行利益,谁就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通常就是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权并从其运行中获利的人。例如,车主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就是赔偿责任主体,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其次,存在车辆借用、租赁等情况时,责任主体的确定有所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甲将车借给乙,乙开车发生事故且负主要责任,那么一般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甲明知乙没有驾驶证还借车给他,甲就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对于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辆交付后,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实际使用的受让人是赔偿责任主体。 另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些货车司机将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若发生事故,司机和运输公司都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最后,对于盗抢、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机动车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多方面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这样才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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