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副案件设立期限是多久?

我遇到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现在涉及到行政副案件的设立。我不太清楚这个行政副案件设立有没有时间限制,要是有期限的话,具体是多久呢?我很担心错过时间影响自己权益,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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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解释行政复议终止的行政副案件设立期限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得行政复议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语境中并没有“行政副案件”这一准确的法律术语。推测你想问的可能是与行政复议相关联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如果是基于行政复议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期限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如果是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不过,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要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同时,如果涉及不动产等特殊情况,还有更长时间的限制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注意这些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过期限而丧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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