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其主要法律依据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商标相关情形:
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不服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合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甲公司精心设计了一款商标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已注册的某知名商标近似,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甲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该知名商标在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情形
《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会作出异议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便可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乙公司发现某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与 其已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于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查后裁定异议不成立。乙公司认为商标局的裁定忽视了一些关键证据和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遂申请行政复议。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情形
《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违反本法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商标权人认为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合理,可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被他人举报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在未充分核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丙公司认为自己有正当理由未使用该商标,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于是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等行政处罚。若当事人认为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不合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丁公司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高额罚款,并责令销毁部分商品。丁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