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因罪犯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 监狱管理机关执行的情况: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在判决生效后,罪犯会被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需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例如,张三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其服刑的10年期间,监狱管理机关负责执行对张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若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就已执行完毕,那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 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况: 一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比如李四被判处管制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刑罚的同时,也会执行对李四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二是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例如王五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王五服刑5年期满释放后,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其2年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2年期满后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所包含的具体权利
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将不再享有以下权利: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基础权利之一。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罪犯不得参与选举活动,也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这些自由都将受到限制。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罪犯不得担任这些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担任这些单位的领导职务。
三、法律建议
- 对于犯罪分子:要深刻认识到剥夺政治权利是对自己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应当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相关规定,争取早日恢复政治权利。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 对于普通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处罚。同时,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