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不正当竞争有哪10类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里,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定的10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类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以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实施这类混淆行为是被禁止的。 第二类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了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这种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类是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属于此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第四类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制。 第五类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禁止这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六类是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对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第七类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比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这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八类是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过,有一些情形除外,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类是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类是串通招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