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有哪十二个原则?

我想了解下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十二个原则具体是啥。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刑事诉讼有关的事情,对这些原则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这样能更好地理解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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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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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以下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十二个主要原则: 一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检察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是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四是依靠群众原则。公、检、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六是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在适用法律上都应一视同仁。依据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七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八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九是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十一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有罪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十二是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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