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广州市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是怎样的?

我在2005年于广州受了工伤,当时没来得及申请赔偿,现在想弄清楚当年在广州不同工伤情况对应的赔偿金额是多少,想知道有相关的对照表可以参考不,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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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2005年度广州市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工伤赔偿相关的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005年时,处理工伤赔偿主要依据的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广州市,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本人工资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以一级伤残为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这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和1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广州市,2005年也有相应的实施办法来确定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同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和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地方规定。


此外,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要获取2005年度广州市详细的工伤赔偿金额对照表,你可以通过查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时发布的相关文件、统计数据,或者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这些渠道能为你提供更准确、详细的信息,以便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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