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我在2008年于北京遭遇了人身损害事件,当时没处理赔偿问题,现在要解决了。我想知道2008年北京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是怎么计算的,包含哪些赔偿项目,具体公式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些好维护自己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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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在2008年北京地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时,需要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计算公式。


首先,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公式为:医疗费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费用。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九条。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依据同样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条。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公式为:护理费 = 护理收入(天/月/年)× 护理期限。此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内容。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公式为: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 住院天数。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公式为:营养费 = 实际需要的营养费用(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伤残系数 × 赔偿年限。此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公式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公式为: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 扶养年限 × 扶养义务比例。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1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赔偿年限。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同时,由于法律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修订和完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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