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其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特定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并非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对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特定款物被错误使用,一般不构成犯罪。例如,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误将救灾物资发放到了其他非救灾项目中,这种情况就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明确要求,故意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看挪用的对象是否属于特定款物。特定款物指的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如果挪用的不是这些特定范围内的款物,即使存在挪用行为,也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比如,挪用单位的日常办公用品资金用于其他事务,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再者,情节是否严重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挪用特定款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和重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例如,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导致救灾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使受灾群众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 最后,还要考虑挪用款物的用途。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挪用行为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果是挪作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例如,将救灾款用于单位的办公设施改善,属于挪作公用;但如果个人将救灾款用于自己购房,就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挪用对象、情节严重程度和款物用途等多个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