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数据参照标准是什么?


在2009年处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处理侵权责任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赔偿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医疗费。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类是误工费。这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类是护理费。即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按照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四类是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五类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该解释第二十三条有相关规定。 第六类是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在解释第二十四条有说明。 此外,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还会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项目;若不幸死亡,则会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赔偿内容。 2009年黑龙江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会参考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统计数据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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