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有什么规定?


在《民法典》中,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导合同当事人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对于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全面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那么甲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房屋交付给乙;乙则要按照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支付购房款。任何一方不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 其次是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秉持诚实、善意,相互协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除了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当事人还需要履行一些附随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等信息;在合作合同中,双方有义务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合同目的;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当事人有保密的义务。 再者是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尽量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应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方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最后是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该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