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有什么规定?

我去医院看病后,发现医院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有些混乱。我想了解下,按照2024年《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病历资料都有哪些义务呢?这关系到我的个人医疗信息安全和后续可能的医疗纠纷处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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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机构在病历资料方面的义务作出了明确且重要的规定,这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有着关键作用。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是保管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这就好比我们自己要保管好重要的文件一样,医疗机构要把患者的病历资料保管好,不能随意丢失、损坏或者被他人非法获取。因为病历资料是患者就医过程的真实记录,包含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关键信息,对于后续的治疗、医保报销、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处理都非常重要。


其次是提供查阅、复制服务的义务。依据上述同一条法律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简单来说,患者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病历内容,也可以要求拿到病历的副本。医疗机构不能拒绝患者合理的查阅、复制请求,并且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为了保障患者对自己医疗信息的知情权和使用权。


再者是保密义务。虽然《民法典》没有针对病历资料保密单独设立条款,但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个人敏感信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将患者的病历资料透露给他人,否则就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最后,还有保证病历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义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要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不能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因为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是医疗质量评估、医疗纠纷鉴定等的重要依据。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一义务,在医疗纠纷中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民法典》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规范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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