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有哪些规定?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活动经费,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当机关法人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是法律需要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条文清晰地确定了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规定。一方面,当存在继任的机关法人时,继任者就如同接力赛中的下一棒选手,接过原机关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某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部门被撤销,同时设立了一个新的部门来承接其大部分职能。那么这个新设立的部门就是继任的机关法人,原部门在撤销之前签订的民事合同、拥有的债权以及承担的债务等,都由这个新部门来享有和承担。这是为了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机关法人的撤销而导致相关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那么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上级机关决定撤销某下级机关法人,且没有安排其他机关法人来继任其职能,那么上级机关就需要对被撤销机关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这也是符合权责一致原则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应当对撤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规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它使得在机关法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情况下,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因法人主体的变化而给其他民事主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无论是继任的机关法人还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好权利义务的承接和处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