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时能否办理财产保全?


一般情况下,申请支付令时不能办理财产保全。这是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程序,属于非诉特别程序,并不经过审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财产保全通常需要在诉讼程序中才能申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比如债务人出现了隐藏、转移财产等有损于支付令实现执行效果的行为,在某些司法体系较为严密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有可能考虑予以特殊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的法院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债权人想要进行财产保全,通常需要在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再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