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多次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损害公共财产权益和国家公职人员廉洁性的犯罪行为。 2024年关于多次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目前并没有新的单独标准,仍然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在计算数额时,一般是累计计算。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考虑挪用的用途、是否归还、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涉及多次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案件,还是要以实际情况为准,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