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有什么规定?


在商业和日常生活的委托代理关系中,2024年对于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它们保障了委托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来解释一下委托人的介入权。简单来说,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例如,甲委托乙采购一批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丙不知道乙是受甲委托。后来丙因为某些原因不向乙交付货物,导致乙无法向甲履行义务。这时乙向甲披露了丙,甲就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要求丙交付货物。 接着说说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举个例子,还是上面甲委托乙采购货物的情况,如果甲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向乙支付货款,导致乙无法向丙支付货款。乙向丙披露了甲,那么丙可以选择向乙主张货款,也可以选择向甲主张货款,但一旦选定就不能再更改。 总之,这些法律规定平衡了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为解决委托代理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第三人,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