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有哪八种情况?


房产继承纠纷是在房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与其他相关方就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的争议。以下为你介绍常见的八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实际中,可能会出现对继承人身份认定的争议,比如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 第二种是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然而,遗嘱的有效性可能会引发纠纷,比如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种是遗赠纠纷。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是受遗赠人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纠纷可能出现在扶养人是否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或者遗赠人是否有权处分协议中涉及的财产等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五种是转继承纠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比如,父亲在爷爷去世后,还未实际继承爷爷的房产就去世了,此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就会由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六种是代位继承纠纷。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儿子先于父亲去世,那么儿子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对代位继承进行了规定。 第七种是房产份额确定纠纷。在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时,可能会对各自应得的房产份额产生争议。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是否存在遗嘱明确了份额,或者按照法定继承的比例进行分配等。 第八种是房产分割方式纠纷。当多个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对于房产的分割方式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折价补偿、变价分割等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纠纷。比如,有的继承人希望保留房产,给予其他继承人金钱补偿,而有的继承人则希望将房产出售后分割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