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什么不同?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法典》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但它们的行使条件存在明显差异。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来看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并且已经到了债务人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其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权利。其三,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再看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依据《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和“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撤销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权利,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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