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订立合同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但其中也蕴含着许多法律问题。下面为你介绍订立合同最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所订立的合同通常是无效的。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除非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否则一般无效。 2. 合同形式问题: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口头合同虽然便捷,但在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3. 合同条款完备性问题: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缺少必要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产生纠纷。比如,没有明确约定价款,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就价款问题产生争议。 4. 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订立合同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例如,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对方发现后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5. 格式条款问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有相关规定。像一些商家的霸王条款就可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6. 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有权人追认才有效。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7. 合同的履行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同时,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构成违约。 8. 合同的变更问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变更合同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例如,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变更了合同的价款,就应当妥善保存该协议。 9. 合同的转让问题: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一条有相关规定。 10. 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有规定。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1. 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12. 定金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有规定。 13. 违约金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有规定。 14. 合同的解释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有规定。 15. 合同的附随义务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中的保密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有规定。 16. 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风险何时转移就很关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有规定。 17.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问题: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七条有规定。 18. 合同的提存问题: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一条等有规定。 19. 合同的抵销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有规定。 20. 合同的混同问题: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例如,两个企业合并,原来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就会因混同而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有规定。 21. 合同的担保问题: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对担保有详细规定。 22. 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规定。 23. 合同的仲裁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相关规定。 24. 合同的管辖问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 25. 合同的保密问题:除了上述提到的附随保密义务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保密条款,明确保密的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保密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