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该如何适用和理解?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中,“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该条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该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首先,适用该条款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工作时间”,这指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除了正常的工作日之外,加班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例如,公司安排员工在周末加班,这段加班时间就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第二个条件是“工作岗位”,它是指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比如办公室职员的办公室、生产线上工人的工作车间等。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临时在工作场所内的其他合理区域,也可视为工作岗位。例如,销售人员在外出拜访客户的途中,也可看作处于工作岗位。 第三个条件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突发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何种疾病,既可以是职工已知的旧疾复发,也可以是突然患上的新疾病。而“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比如,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医院首次对其进行诊断的时间就是“48小时”的起始点。 其次,该条款在实际适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争议情况。例如,对于“48小时”的计算是否要扣除抢救过程中的中断时间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抢救过程中的中断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一般不会扣除该中断时间。 此外,对于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也存在争议。如果家属放弃治疗是基于医生的专业建议,认为继续治疗已无意义,且有相关的医学证明,那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职工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实际适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