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医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医疗相关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医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因医疗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进行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并且要有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明。 其次是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计算误工费通常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者是护理费,当受害人需要他人护理时,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另外,交通费也是赔偿范围之一,它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予以赔偿。 对于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