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不太清楚具体能要求赔偿哪些方面,是只包括直接损失,还是也有间接损失呢?像精神损害赔偿之类的能主张吗?希望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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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目的是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主要指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这些都是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支出,属于赔偿范围。 对于财产犯罪,比如盗窃、抢劫等,被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本身也应返还给被害人。如果原物已经无法返还,那么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折价赔偿。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主张的,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考虑到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有精神抚慰作用,所以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另外,间接损失通常也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由于其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计算性,所以一般不被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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