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范围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刑事犯罪的案子,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些经济上的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但不清楚具体哪些经济损失是可以在这个诉讼里主张的,比如精神损失费、财物损坏费用、医疗费用这些都能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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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明确可以主张的经济损失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这些都是可以主张赔偿的。如果涉及财产犯罪,像盗窃、抢劫等,被盗窃或抢劫的财物价值以及因财物损坏而产生的修复费用等也属于赔偿范围。 其次,关于一些有争议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失费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因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虽然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精神痛苦,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只赔偿物质损失。例如,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虽然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对于预期利益损失,一般只有在其是必然会发生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支持。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生产设备损坏,从而造成停工期间必然会损失的生产利润,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赔偿。但如果是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发生的预期利益,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经济损失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且需要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损失。在主张赔偿时,被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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