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8种情况是什么?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8种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情况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情况二: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这种情况,该房产一般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给予另一方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贷款买了房,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归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补偿。 情况三: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例如,夫妻婚后一起攒钱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男方名字,离婚时这套房子两人平均分配。 情况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男方父母在他们婚后出钱买了套房子,房产证只写了男方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分割。 情况五: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双方父母都出钱给夫妻买了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 情况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出钱以一方父母名义买了房改房,房产证是父母名字,离婚时不能分割房子,但出的钱可以作为债权要回来。 情况七: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能够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在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但如果无法证明,另一方的权益可能难以保障。比如,男女双方婚前一起凑钱买了房,但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要拿出出资证明,才能要求分割。 情况八:夫妻双方婚后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例如,男方婚前有套房子,婚后两人一起出钱装修,离婚时房子还是男方的,但装修增值部分男方要给女方补偿。 总之,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