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又是如何认定的?
首先来说说虐待罪的犯罪对象。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初成员,也就是丈夫和妻子。比如夫妻之间一方长期对另一方进行打骂等恶劣行为,就可能涉及虐待罪。
二是由血缘关系引起的家庭成员,像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比如父母长期不给子女吃饭,对子女进行精神折磨等,就可能构成对子女这一犯罪对象的虐待。
三是由收养关系发生的家庭成员,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是虐待罪的对象范畴。比如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过度体罚等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接着讲讲虐待罪的认定。从客观方面看,首先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方式上既包括积极作为,像殴打、捆绑、禁闭、侮辱等,也包括消极不作为,比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等。其次,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等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最后,虐待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可从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手段、后果等方面判断,比如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屡教不改,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情况。
从主体要件看,虐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从主观要件看,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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