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到,乙却未还钱,此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债权。这里的债权可以是金钱债权,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向第三人要钱,却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去要,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比如,债务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即使其不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也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