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班次后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在讨论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班次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工伤的定义和认定条件。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接下来分析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班次这一情况。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班次,意味着这种更换是得到了公司认可的,新的班次就成为了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安排。在这个新的工作时间内,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并且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了意外,那么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在工作时间(新换的班次)、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举个例子,如果员工A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了班次,在新的班次工作时,因为操作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受伤,这显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就属于工伤。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在更换班次后发生的意外符合这些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会按照工伤来处理。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发生的意外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即使是在更换班次后发生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经过公司人事部同意更换班次后发生意外,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属于工伤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意外情形,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