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需要先调解再下认定书吗?
我遇到了一起事故,现在有人跟我说得先进行调解,之后才能下达事故认定书。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这样,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处理事故的时候,是不是一定要先调解,之后才会给下达事故认定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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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事故时,并不一定需要先调解再下达认定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情况。 首先,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认定文件。以交通事故为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表明,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有其明确的时间规定和依据,是基于对事故的调查和相关证据来完成的,与是否进行调解并无直接关联。 而调解是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一种解决赔偿等问题的方式。还是以交通事故为例,该规定第八十六条指出,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也就是说,调解是在事故责任明确(即有了事故认定书)之后,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的程序。 所以,事故认定书的下达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来进行的,调解并不是下达认定书的前置条件。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一些涉及责任认定的事故,都是先进行调查和认定责任,之后当事人若有需求,再进行调解等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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