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不在保险约定范围,受害人索赔会被驳回吗?


在探讨事故不在保险约定范围,受害人索赔是否会被驳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保险合同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俗来讲,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里的规定来办事。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就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如果事故情形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从合同层面来说,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都是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明确记录在合同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就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法院会审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经过审查,确定事故确实不在保险约定的范围之内,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驳回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因为保险公司只需要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例如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故表面上不在保险约定范围,但由于免责条款不生效,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可能不会被驳回。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事故不在保险约定范围,受害人索赔很可能会被判驳回,但如果存在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等特殊情况,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