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应该由谁签订合同?
我有一处闲置的房子打算出租,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租赁合同到底该和谁签。是和实际居住的人签,还是和最初来谈租赁事宜的人签呢?万一中间出现转租情况,合同又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租赁合同究竟该由谁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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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租赁合同通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简单来说,出租人就是把自己拥有的物品(比如房子、车子等)租给别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一方;承租人则是支付租金,获得物品使用权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明确了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对于房屋租赁来说,如果是个人房屋出租,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出租人,有权利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通常需要所有共有人共同同意并签字,才能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屋是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 在商业租赁中,出租人可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而承租人也可能是企业。这时签订合同的主体就是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过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签订合同需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代理权限和范围。 此外,如果出现转租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时,原承租人需要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和原承租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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