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如何做账?
我有一家公司,现在打算用专利去对外投资,这个专利经过评估增值了。我不太清楚在财务上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比如要做哪些分录,遵循什么原则,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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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以专利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来考虑做账的问题。 从会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司以专利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来说,假设公司将一项账面价值为 A 的专利进行评估,评估增值后公允价值为 B,然后用该专利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相应股权。在投资时,账务处理如下:首先,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金额为 B(即专利的公允价值);贷记“无形资产——专利”科目,金额为 A(专利的账面价值);两者的差额(B - A)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如果是减值则借记该科目。同时,如果有相关税费,如评估费等,还需要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税务处理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司专利评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专利的公允价值减去其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总之,公司专利评估增值对外投资做账时,既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准确的会计分录处理,又要依据税法规定处理好税务问题,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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