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收入未开票,次年汇算清缴开票该怎么做账?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上年收入未开票,次年汇算清缴开票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概念。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都有规定,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管是否开票,都应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上,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对于上年收入未开票的情况,在上年会计处理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假设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虽然未开票,但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按照未开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到了次年汇算清缴开票时,分情况处理。如果上年已经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次年开票后,在增值税申报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负数冲减,开票收入正常填报,这样不会重复纳税。在会计上,由于上年已经确认收入,次年开票不需要再确认收入,只需要将发票附在原来确认收入的凭证后面作为补充即可。 若上年未确认收入,次年开票时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同样是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判断该收入是否应在上年确认。如果应在上年确认,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调整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分录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 - 应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借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总之,上年收入未开票,次年汇算清缴开票的账务处理要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规定,确保收入确认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