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租金又退回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收到租金又退回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权责发生制的概念。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当企业收到租金时,正常情况下,会计分录一般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采用预收账款核算,且租金是一次性收取多个期间的,那么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之后按照租赁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借记“预收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后续又将租金退回,那么会计处理需要进行反向操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如果退回租金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就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假设企业之前收到租金时计入了“预收账款”,现在退回租金,应借记“预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需要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贷记“预收账款”,再进行退款处理。 如果企业在收到租金时直接确认为收入,退回时则要冲减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收入”,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如果涉及到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之前确认收入时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租金时,要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已缴纳)或“其他应付款”(如果尚未缴纳)。 总之,收到租金又退回的会计处理要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