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置?


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置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而尚未履行的合同,就是在破产程序启动时,企业与合同相对方之间还有部分义务未完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防止因为企业破产而使其遭受损失。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合同相对方可以就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一方面,要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增加破产财产,是否能为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例如,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且该收益大于继续履行所需的成本,那么继续履行可能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合同相对方的态度和利益,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时,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那么在合同解除后,该违约金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总之,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