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 件的意见》是怎样的?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行为,这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而高空坠物则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通常不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情况,根据《意见》,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例如,某人因为与楼下邻居发生矛盾,故意从高楼扔下重物砸向邻居,这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对于高空坠物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某小区的外墙瓷砖脱落砸伤了路人,小区的物业作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意见》还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就要求物业要定期检查建筑物的设施设备,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此外,在民事审判中,《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也促使大家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总之,《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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