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非货币性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交易双方不是用货币来进行交易,而是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这种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和货币交易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货币性交易的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 25%作为参考。 在会计处理上,非货币性交易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情况。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甲公司用一项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乙公司一项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的无形资产,甲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80 万元,那么甲公司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就是 100 万元,同时确认 20 万元的资产处置损益。 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例如,丙公司用一项账面价值为 50 万元的存货换入丁公司一项账面价值为 50 万元的固定资产,此时丙公司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就是 50 万元,不确认损益。 另外,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总之,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操作,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