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程序和普通公民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现役军人离婚要先进行军内调解。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意味着,现役军人离婚需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其次,准备相关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现役军人而言,还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然后,选择合适的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可共同到一方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最后,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和审查。双方持上述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如果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