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如何适用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简单来说,剥夺政治权利就是让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享有某些政治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对于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进行了间谍活动,危害了国家的安全,那么在对他量刑时,通常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一个人实施了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就有可能决定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对其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制裁。 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有相应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他服刑的三年期间以及刑满释放后的两年内,都不享有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涉及适用对象、期限和执行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确保刑罚的合理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