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听说劳动争议调解第三十三条挺关键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和公司有点纠纷,想了解这一条的规定能不能帮到我,它具体讲了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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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这就是说如果仲裁员本身就是这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比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那就不能参与这个案件的仲裁,因为可能会因为亲属关系影响公正裁决。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果仲裁员和这个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某种利益关联,像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的经济利益、声誉等产生影响,那也需要回避。这是为了保证仲裁过程不受到利益因素干扰,能公平公正地进行。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除了前面两种关系外,如果仲裁员和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其他关系,比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并且这种关系有可能导致裁决不公正,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让该仲裁员回避。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是仲裁员私下和当事人、代理人见面,或者接受了他们的请客送礼,那很明显可能会在裁决中偏袒一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这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和要求,要说明为什么认为仲裁员需要回避,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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