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


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是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它的组成人员包括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领导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其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企业内部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最后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