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是一个较为特殊且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现役军人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程序上,现役军人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离婚,都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这是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仅涉及个人,还与军队的管理和稳定相关。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军人一方在决定离婚时,需要先向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提出申请,获得相关的审批和证明。 对于协议离婚,双方需要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后,军人持部队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和另一方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军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需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既受到法律的约束,也有军队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处理离婚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以确保合法合规。





